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332号申请执行人刘素贞。申请执行人田在忠。被执行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蒲家泊村。申请执行人刘素贞、田在忠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向刘素贞、田在忠支付集资款110000元及利息,支付刘素贞、田在忠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76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素贞、田在忠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