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509号
原告: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温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京成,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昕,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强,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