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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1执3号

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与甘肃霖磊物流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甘肃霖磊物流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7101执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路三角线102号。负责人朱兴永,该段段长。被执行人甘肃霖磊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固园区新维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边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5)兰铁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支付欠款239799.97元;(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2365.15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2609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5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于2016年7月21日与被执行人甘肃霖磊物流园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2016年7月22日由被执行人甘肃霖磊物流园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支付100026.46元,余款分五个月在2016年年底前付清。现第一笔款100026.46元已经付给申请执行人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申请执行人兰州铁路局兰州西工务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甘7101执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书民

审判员  胡洪涛

审判员  张新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