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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459号

胡晓与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商城锦绣建材家具城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晓,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商城锦绣建材家具城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胡晓,男,汉族。被执行人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商城锦绣建材家具城项目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晓与被执行人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商城锦绣建材家具城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郁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岳昌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福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