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6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演舞堆居委会89组。
法定代表人:胡登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露。
委托代理人:杨尚荣,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南汉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露缔约过失责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汉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辉
代理
审判员 蒋 敏
代理
审判员 易 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泽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