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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申684号

于露与湖南汉顺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湖南汉顺置业有限公司,于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6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演舞堆居委会89组。

法定代表人:胡登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露。

委托代理人:杨尚荣,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南汉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露缔约过失责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二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汉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辉

代理

审判员 蒋 敏

代理

审判员 易 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泽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