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668号原告邹万丽。被告雷振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万丽诉被告雷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万丽负担。助理
审判员 陆雪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游华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