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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民初668号

邹万丽与雷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万丽,雷振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668号原告邹万丽。被告雷振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万丽诉被告雷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万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万丽负担。助理

审判员  陆雪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游华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