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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452号

包美芳与周建清、吴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美芳,周建清,吴红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452号

原告:包美芳。

被告:周建清。

被告:吴红英(村曾用名吴金珍)。

原告包美芳与被告周建清、吴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建清、吴红英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朱 革

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