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452号
原告:包美芳。
被告:周建清。
被告:吴红英(村曾用名吴金珍)。
原告包美芳与被告周建清、吴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建清、吴红英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朱 革
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