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4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中路。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威特凯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耿圩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舒健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舒健印,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吕壮多,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沭阳县耿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耿圩镇耿圩街。法定代表人范乐涛,该镇镇长。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威特凯铜业有限公司、舒健印、吕壮多、沭阳县耿圩镇人民政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宿中商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威特凯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沭阳县耿圩镇沭悦路南侧建筑面积为9907.2平方米的1、2幢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宿中执字第00497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宿中商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由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庄 金 奎
代理
审判员 魏良军
代理
审判员吴军良(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亮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