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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785号

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与孟凡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孟凡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785号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芳。委托代理人赵立春,系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孟凡辉,男,40岁,汉族。

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1047.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滞纳金1463.2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奈曼旗芳林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爱民

审判员  郑学刚

审判员  特古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友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