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2771号
原告:赵旭霞。
被告:张国松。
被告:蒋丽娟。
原告赵旭霞与被告张国松、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旭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松、蒋丽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旭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4日张国松因资金流转向赵旭霞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2分,于2015年6月13日前归还,逾期归还则按银行利率四倍计息。现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本院。被告张国松、蒋丽娟未作答辩。原告赵旭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国松向原告赵旭霞借款100000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张国松亲笔出具的借据为凭。两被告于2010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14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归还。被告张国松、蒋丽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国松、蒋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旭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 判 长 张孟有
代理
审判员 黄 轩
人民陪审员 周彩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潘灵芝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