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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吉林鑫达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97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43494-4。法定代表人王淑平,职务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铸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25668-2。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鑫达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柳秀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代理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凤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