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保99号
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源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建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源建设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升辉建安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源建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880元,由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