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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保99号

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保99号

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源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建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源建设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升辉建安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源建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880元,由申请人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