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02行审10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308国道。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石人社监罚字(2015)第JZx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石人社监罚字(2015)第JZ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份安排106名职工加班,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罚款5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缴纳罚款53000元及滞纳金。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关于联合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15年5月份考勤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EMS邮单及其网上查询结果、处理意见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EMS邮单及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听证申请书及听证身份证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报告卡、行政处罚听证答复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EMS邮单及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称,未收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石人社监罚字(2015)第JZx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罚款53000元。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载明该局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11月28日该邮件未妥投,11月29日该邮件由他人签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局向被执行人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他人签收,被执行人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不认可收到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被执行人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确已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应认定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送达程序不合法,未能依法保障被执行人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河北通田机械有限公司的罚款53000元及滞纳金。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胡玫洁
审 判 员 泥艳奇
代理
审判员 田 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