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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执521号之一

张榕武与黄敬和、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弘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榕武,黄敬和,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弘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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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榕武,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敬和,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世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弘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求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清民初字114号申请执行人张榕武与被执行人黄敬和、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弘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榕武以被执行人黄敬和、福建金���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弘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根

审判员  罗建平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富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