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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2民初321号

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诉贾成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贾成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初321号

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兵团农六师奇台总场。

法定代理人:张培升。

委托代理人:张淑贤。

被告:贾成虎,男,汉族,50岁。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成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元、邮寄费160元,合计:468元,由原告奇台县奇台农场鸿翔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卫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