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238号原告穆红兵,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回族。被告李文通,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红光,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红兵与被告李文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红兵撤回对被告李文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穆红兵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鹏
审 判 员 李红卫
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