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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2655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孙建华、赵秀春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孙建华,赵秀春,青州桦荣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赵厚祥,丁厚霞,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鲁振,张海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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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65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负责人:马涛,行长。

被告:孙建华。

被告:赵秀春。

被告:青州桦荣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告:赵厚祥。

被告:丁厚霞。

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厚祥。

被告:鲁振。

被告:张海青。

被告:山东鲁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孙建华、赵秀春、青州桦荣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赵厚祥、丁厚霞、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鲁振、张海青、山东鲁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60189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1898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