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65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负责人:马涛,行长。
被告:孙建华。
被告:赵秀春。
被告:青州桦荣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告:赵厚祥。
被告:丁厚霞。
被告: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厚祥。
被告:鲁振。
被告:张海青。
被告:山东鲁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孙建华、赵秀春、青州桦荣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赵厚祥、丁厚霞、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鲁振、张海青、山东鲁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60189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1898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