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18号
申请执行人:吴巧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焦慧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吴巧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慧勇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巧云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慧勇偿还借款8640000元及利息1786893.4元,并承担受理费41230元、执行费7786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焦慧勇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在其户籍所在地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3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