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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申31号

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王伟、益阳金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王伟,益阳金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两水大道大力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苏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大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益阳金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毛家塘村。法定代表人黄伟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伟、益阳金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3)益赫民二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判决后,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蔡鹏飞

审判员  毛杰中

审判员  唐 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