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终46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男,19岁(1997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京0109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马×退赔人民币四千八百五十元,发还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刑初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伟敏
代理
审判员 杨 朔
代理
审判员 吴 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