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俊伟,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显东,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荣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致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利静,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于俊伟与焦作市荣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于俊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于俊伟的委托代理人梁显东、XX健,荣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原小波
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文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