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李敏,男,汉族,1955年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安徽凌家薛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伍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终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凌家薛文化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少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