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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5013号

蔡娟萍与樊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蔡娟萍,樊国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5013号之一

原告:蔡娟萍,女,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梅,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国强,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南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641983779。代表人:袁国祥,经理。

原告蔡娟萍与被告樊国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蔡娟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娟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蔡娟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 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明锋?·?PAGE?2?··?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