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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7968号

周晓奇与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796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奇,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7968号

原告:周晓奇,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被告: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秉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奇诉被告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晓奇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周晓奇负担。

审 判 长  钟尉函

代理

审判员  李昇毅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