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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342号

张秀姐与朱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秀姐,朱世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342号

原告:张秀姐。

被告:朱世雄。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姐诉被告朱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秀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路贵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