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979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陈叶聪,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轩辕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14934567-2。
法定代表人:杨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程,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陈叶聪与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李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李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的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存款2323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