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4执428号

秦永辉与赵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永辉,赵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秦永辉,男,1976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赵伟,男,1979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东张村。关于申请执行人秦永辉与被执行人赵伟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