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1民初1539号

申请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道口支行与被申请人王俊、崔桂艳、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道口支行,王俊,崔桂艳,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539号

申请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道口支行。

主要

负责人:孙祖芳,行长。

被

申请人:王俊。

被

申请人:崔桂艳。

被

申请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培孟。申请人(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道口支行与被申请人(被告)王俊、崔桂艳、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115万元),并提供资信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道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的标的额,冻结被申请人王俊、崔桂艳、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房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