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231号
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朝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艳,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常宝独任审判,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