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601号
原告:李荣妹,女,汉族,1992年10月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杨乡李庙村李庙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元,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金柱,男,汉族,1994年11月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时家村杨庙庄*组275,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4********。
原告李荣妹与被告徐金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李荣妹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妹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荣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荣妹负担。
审判员 陈南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雨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