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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2601号

李某诉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李荣妹,徐金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601号

原告:李荣妹,女,汉族,1992年10月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杨乡李庙村李庙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元,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金柱,男,汉族,1994年11月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时家村杨庙庄*组275,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4********。

原告李荣妹与被告徐金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李荣妹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妹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荣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荣妹负担。

审判员  陈南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雨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