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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2033号

尤鹏伟与庄志坤、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尤鹏伟,庄志坤,陈小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033号

原告:尤鹏伟,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庄志坤,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陈小琴,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尤鹏伟与被告庄志坤、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尤鹏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尤鹏伟以自愿与庄志坤、陈小琴庭外协商借贷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尤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尤鹏伟负担。

审判员  韩佳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蓝智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