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033号
原告:尤鹏伟,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庄志坤,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陈小琴,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尤鹏伟与被告庄志坤、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尤鹏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尤鹏伟以自愿与庄志坤、陈小琴庭外协商借贷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尤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尤鹏伟负担。
审判员 韩佳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蓝智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