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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03执91号

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海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汪海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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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坝县。

法定代表人:肖云书,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系该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汪海兰,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之间的物业合同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汪海兰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009.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黔0403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09.32元,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1009.32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执行员 张 孟 贤

书记员 严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