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886号
原告:夏德明。
原告:费顺莉。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德明、费顺莉与被告甘本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夏德明、费顺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夏德明、费顺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夏德明、费顺莉负担。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家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