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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2886号

夏德明、费顺莉与甘本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德明,费顺莉,甘本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886号

原告:夏德明。

原告:费顺莉。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德明、费顺莉与被告甘本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夏德明、费顺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夏德明、费顺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夏德明、费顺莉负担。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家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