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4民初1128号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红叶、曾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红叶,曾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128号

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红叶,男,成年,住新干县。

被告:曾玉兰,女,成年,住址同上。

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红叶、曾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付清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翔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