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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5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军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5执75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本院在执行唐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明勇

审 判 员  周圣华

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绚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