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民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廷勇,男,1983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尔市四海水产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江泰商贸城农贸市场*****号。经营者万行礼,男,1969年出生。
上诉人罗廷勇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尔市四海水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罗廷勇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廷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春华
审 判 员 杨志坚
代理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玉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