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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424号

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民委员会与孙作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民委员会,孙作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424号原告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法定代表人孙世果,村主任。被告孙作波,农村居民。

原告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作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平度市崔家集镇大沟头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钦波

审 判 员  陈 雷

人民陪审员  徐建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