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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1816号

卢某1与卢某2、卢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卢某1,卢某2,卢某3,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1816号原告卢某1,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卢某2,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现住清远市。被告卢某3,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杨某,女,193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广西藤县。

原告卢某1诉被告卢某2、卢某3、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广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1、被告卢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2、杨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1起诉称,卢计全于1948年3月1日出生,2016年1月9日死亡,其与原配何社妹(于××××年代死亡)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卢某2,卢计全后与配偶黄成英(1957年10月8日出生,2014年11月1日死亡)于××××年代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卢某1和卢某3,无收养其他子女,卢计全的父母均先于卢计全死亡。黄成英的母亲是杨某,现住广西,父亲是黄达基(2001年死亡),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卢计全和黄成英生前于2013年立下遗嘱,将遗留坐落在英德市××××号的房屋一栋和陆拾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遗留给原告卢某1,现原告要求按遗嘱所写继承。特诉请:1、要求继承父母坐落在英德市××××号的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一栋和陆拾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英德国用(2012)第XX8号),大概市值12万元左右。2、诉讼费由卢某1负担。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据2、房地产权证。证明遗产状况;证据3、卢计全遗嘱。证据4、黄成英遗嘱。证据1-4证明涉案房屋已经有遗嘱进行处理;证据5、黄达基死亡公证。证据6、杨某、黄成英亲属关系公证。证据7、杨某、黄达基夫妻关系公证。证据8、杨某声明书。证据9、杨某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证据10、卢计全户口注销证明。证据5-10证明黄成英父母情况及杨某放弃继承权的事实;证据11、黄成英户口注销证明。证据12、卢某1、父母、姐弟等亲属关系证明。证据13、杨某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据14、卢某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据15、卢某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据16、卢某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据11-16证明身份情况,亲属关系证明。

被告卢某3答辩称,原告的诉求合情合法,因为卢计全、黄成英生养死葬一直是由卢某1一人负责,黄成英生前也立下遗嘱,由卢某1继承遗嘱中的遗产。所以,关于坐落在英德市××××号的房屋一栋和陆拾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我愿意按父母遗嘱分配,由卢某1合法继承。被告卢某3未提供证据。

被告杨某答辩称,1、我女儿黄成英生前告诉我,他们的起居饮食、看病抓药,所有大大小小的生活上的开支,一直都是由她的小儿子卢某1一人负责,而且我的外孙卢某1对我这个外婆也是问候不断,他是个很有孝心的人。2、我女婿、女儿生前立下遗嘱,为的是减少无谓的争吵,所以我愿意按女婿、女儿的意愿,放弃继承权,由卢某1合法继承。被告杨某未提供证据。被告卢某2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卢计全,1948年3月1日出生,2016年1月9日死亡。卢计全与原配何社妹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卢某2,何社妹于上世纪××××年代死亡,之后卢计全与黄成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卢某3和卢某1两个子女。卢计全父母均先于卢计全死亡;黄成英于2014年11月1日死亡,其父黄达基2001年9月10日死亡,其母是被告杨某。2012年8月21日,卢计全取得英德国用(2012)第XX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获得了属于划拨土地的座落于英德市××区60平方米的城镇住宅用地,随后在该地块上新建建筑面积为147.13平方米的钢筋混泥土结构楼房,并取得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卢计全生前于2013年3月21日在广东省××市公证处立下遗嘱,该遗嘱写明:我卢计全与妻子黄成英共同拥有座落于广东省××××区的房屋一栋和陆拾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英德国用(2012)第XX8号,《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我拥有二分之一产权,为免今后纠纷,现我立本遗嘱对我个人占有的二分之一房屋财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如下处理:

一、在我去世后,我自愿将座落于英德市××区的房屋一栋和陆拾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英德国用(2012)第XX8号、《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中属于我的部分遗留给儿子卢某1,任何人不得争执。但卢某1要尽我的生养死葬义务。黄成英生前于2013年3月21日在广东省××市公证处立下遗嘱,该遗嘱写明:我黄成英与丈夫卢计全共同拥有座落于广东省××××区的房屋一栋和陆拾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英德国用(2012)第XX8号,《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我拥有二分之一产权,为免今后纠纷,现我立本遗嘱对我个人占有的二分之一房屋财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如下处理:

一、在我去世后,我自愿将座落于英德市××区的房屋一栋和陆拾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英德国用(2012)第XX8号、《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中属于我的部分遗留给儿子卢某1,任何人不得争执。但卢某1要尽我的生养死葬义务。被告杨某于2016年2月19日在藤县公证处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被继承人黄成英是我女儿,于2014年11月1日因病在广东省××市死亡,现住在我放弃继承下列遗产(被继承人黄成英生前于其配偶卢计全的夫妻共有财产):座落于广东省××××区,地号1XX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英德国用(2012)第XX8号,《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的房地产。对上述遗产中属于我享有的继承份额我自愿放弃继承权。卢计全去世后,各继承人因对上述房屋和土地的继承产生争议,原告因此诉至本院,因被告卢某2、杨某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故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及证据和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卢计全与黄成英是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和2013年取得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英德国用(2012)第XX8号)和房屋(《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卢计全享有其中一半份额,黄成英享有其中一半份额。黄成英于2014年11月1日去世,卢计全于2016年1月9日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卢计全、黄成英于2013年3月21日立下遗嘱表明其名下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英德国用(2012)第XX8号)和房屋(《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全部由其儿子卢某1继承。该遗嘱是在广东省××市公证处订立的,证明卢计全、黄成英是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神志正常、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黄成英于2014年11月1日去世,卢计全于2016年1月9日去世,其生前订立的遗嘱已经生效。因此,被继承人卢计全、黄成英的遗产位于英德市××区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英德国用(2012)第XX8号)和房屋(《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应由原告卢某1继承,即归原告卢某1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卢计全、黄成英的遗产:位于英德市黎溪镇四区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英德国用(2012)第XX8号)和房屋(《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由原告卢某1继承,归原告卢某1所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卢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广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巫敏智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