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490号原告程某某,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志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