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危阜吉,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邵武村村民。被执行人黄春晖,男,1990年6月1日出生于邵武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聂小建,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于邵武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邵武市。申请执行人危阜吉与被执行人黄春晖、聂小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2015)邵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另经向金融、工商、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惠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