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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9执27号

李凤华与李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凤华,李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9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华,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被执行人李想,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负责人王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华与被执行人李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李凤华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165元,被告李想赔偿原告李凤华8460元,扣除已垫付5928.61元,还应赔偿2531.39元;被告李想承担鉴定费93.40元、案件受理费35元。判决书生效后,李凤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11165元、要求李想支付赔偿款2531.39元、鉴定费93.40元。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缴纳了全部案件款11165元,被执行人李想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缴纳了赔偿款2531.39元、鉴定费93.40元、案件受理费35元及执行费107元。案件款13789.79元由申请执行人李凤华全部领取。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9民初8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兴柱

代理

审判员  王 华

代理

审判员  冯励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