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62号申请执行人邓玉宏,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崔劲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玉宏与被执行人崔劲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玉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标的款140000元、案件受理费1662元、执行费1912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润光
代理
审判员 岩 三
代理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