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李某,已病故。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某向程某支付财产差额款2357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的儿子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54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