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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3032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初3032号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9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赵艳,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成,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7年9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郝佩佩,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大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艳、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佩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5日举办结婚典礼,婚礼当天被告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与原告同房,此后一周原、被告均未同房,后被告离开原告住所,直至2015年8月4日被告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回到原告家中,住了一晚之后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后一直在一起居住,后来被告因工作原因不能每天回家,就在市内租房居住。双方之间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是因为原告身体原因所导致,对此被告并没有指责过原告,而是陪同原告一起到医院治疗。被告认为现在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工作关系聚少离多以及夫妻生活等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徐庄镇黄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录音资料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缺乏沟通及夫妻生活等原因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愿意积极配合原告改善夫妻关系。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只要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思想沟通与交流,互敬互爱,通过共同努力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大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