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358号申请人郭守贤,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吴梅兰,女,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张松松,女,1992年9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孙志飞,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洛阳诚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秀职务:经理地址:洛阳市吉利区泰安路8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志飞驾驶的豫C×××××、豫C×××××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及吴进学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及孙建国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志飞驾驶的豫C×××××、豫C×××××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查封于滑县八里营大广高速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柴冰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