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1222号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锋,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江波,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冬梅,女,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荆海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