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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123号

文某某与文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文某某,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123号原告文某某,女,200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文某,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文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经本院告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首云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产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