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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5789号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789号

原告:袁某,居民。

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