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789号
原告:袁某,居民。
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789号
原告:袁某,居民。
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