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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070号

沈承林与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承林,李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沈承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6日,居民,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后营村。被执行人李志刚,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6日,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承林与被执行人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志刚名下的一处房产,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志刚名下的汽车两辆,未能找到查封的车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初字第3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