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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70号

姜彬与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彬,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姜彬。

被执行人: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韧,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彬与被执行人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三台,暂不宜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4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 萍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王树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一超 来源:百度搜索“”